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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4日電 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了署名豐旭澤的文章《強化法律監督以遏制腐敗蔓延勢頭》。文章稱,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分依賴往往容易滋生刑訊逼供問題,應提高腐敗犯罪案件追訴質量。
  文章指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堅持從嚴治黨和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明確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有力懲治腐敗。檢察機關作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偵查腐敗犯罪案件的專門機構,應該通過強化法律監督,為黨中央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稱,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和入口,因此,立案是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前提。如果沒有立案,即使存在嚴重的腐敗犯罪行為,腐敗分子也會因為無法進入刑事訴訟的視野而無法得到應有的刑事製裁。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有案不立的現象。尤其是某些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為了謀取私利,甚至故意將舉報線索或者初查材料泄露出去,從而導致無法立案的惡果。為了防止腐敗分子逃脫應有的刑事製裁,我國檢察機關亟待加強立案監督,以便盡可能地將腐敗犯罪分子納入到檢察機關的刑事追訴之中。
  文章指出,偵查是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基礎。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收集足夠的證據或者查明腐敗犯罪事實,就會影響到對腐敗犯罪行為的起訴和審判。儘管隨著我國檢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水平已經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自偵部門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而這種落後的偵查模式不僅難以適應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不斷變革的發展需要,而且給起訴部門的刑事指控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這是因為,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分依賴往往容易滋生刑訊逼供問題。而在屈打成招的情況下,這種偵查模式不僅容易產生冤假錯案,而且會對腐敗犯罪案件的追訴質量造成致命威脅。
  文章還指出,起訴是銜接偵查和審判的橋梁。起訴部門通過審查案件,可以發現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從而加以適當的補救。在審查起訴之後,檢察機關憑藉其自由裁量權將符合起訴條件的腐敗犯罪案件及時交付法庭審判,而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腐敗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不起訴適用的案件越多越好。尤其是在黨中央強調堅決有力懲治腐敗、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情況下,不起訴在腐敗犯罪案件中的適用應該有所節制。
  文章建議,無論是從經濟學而言還是從刑法學而言,提升腐敗成本都是遏制腐敗行為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從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腐敗行為是腐敗分子理性選擇的結果。也就是說,當腐敗收益遠遠超過腐敗成本時,潛在的腐敗分子鋌而走險的概率就會非常高。這意味著,要想遏制腐敗行為,必須通過嚴厲懲治腐敗使腐敗成本超過腐敗收益。就刑法學來說,嚴厲懲治腐敗行為,既可以起到剝奪腐敗犯罪分子再犯的特殊預防作用,也可以起到震懾潛在腐敗分子的一般預防功效。  (原標題:分析稱依賴口供易生逼供 應提高反腐案追訴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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